离婚官司通常能在外地打,但得符合一定条件。
诉讼离婚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原告要去被告住所地
法院起诉。要是被告住所地和
经常居住地不一样,就得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到
起诉时连续居住超一年的地方,不过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不算。要是被告在外地且形成了经常居住地,原告就能在该地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若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一年,一方
起诉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
管辖;若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就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还有特殊情况,像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所以,
打离婚官司想在外地进行,得结合具体情况,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管辖条件。要是不确定,可以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管辖问题耽误
诉讼进程。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小朱长期在外地工作,已连续居住超过一年。小丽想
离婚,她不清楚该在本地还是小朱工作地的法院起诉。双方对于诉讼管辖地产生争议,小丽认为应在本地起诉,小朱则觉得应在他工作地起诉。
案情分析:1、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本案中小朱在外地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该地为其经常居住地,所以小丽通常应在小朱工作地法院起诉。
2、若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
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未提及小丽离开住所地情况,若符合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一年且小朱无经常居住地,就按上述规则确定管辖。
3、本案不属于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特殊情况,不适用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