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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找不到责任人该怎么处理

时间:2026.09.21 标签: 损害赔偿 其他侵权 阅读:800人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致他人损害,若经调查难确定具体侵权人,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要给予补偿。补偿后,使用人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处理流程如下:受害人要及时报警,公安机关会通过现场勘查、询问证人、调取监控等方式调查,尽力找出侵权人。若调查后仍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整栋建筑物中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使用人会被认定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如果这些可能加害的使用人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像事发时不在建筑物内、所在位置不具备抛物条件等,就不用承担补偿责任。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使用人,要给予受害人补偿。要是后来找到了真正的侵权人,已承担补偿责任的使用人可向其追偿。
建议受害人遇到此类情况一定要及时报警,配合警方调查。建筑物使用人平时要注意自身行为,避免高空抛物。若被列为可能加害的使用人,要积极收集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

案情回顾:

小朱路过一栋居民楼时,被从楼上抛掷的物品砸伤。小朱及时报警,公安机关经现场勘查、询问证人和调取监控等方式进行调查,但仍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整栋楼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使用人被认定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部分使用人如小胡能证明事发时自己不在楼内,而小许无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小胡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无需承担补偿责任。
2、小许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需给予小朱补偿。若之后真正的侵权人被找到,小许等已承担补偿责任的使用人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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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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