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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内撤销权起诉又撤诉怎么处理

时间:2026.09.21 标签: 诉讼仲裁 诉讼管辖 阅读:911人
律师解析:
除斥期间指的是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的存在期间。在这个期间内,如果权利人没有行使对应的民事权利,当法定期间结束,该项民事权利就会消灭。对于在除斥期内撤销权起诉后又撤诉的情况,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形来处理。
通常,除斥期间是固定不变的,不会因为任何情况而中止、中断或延长。要是当事人在除斥期内就撤销权起诉后又撤诉,并且此时除斥期间还没结束,那么当事人还能再次起诉来主张撤销权。这是因为撤诉只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理,并没有对实体权利进行处分。
但要是撤诉时除斥期间已经届满,撤销权就消灭了。就算当事人再次起诉,法院也不会支持其撤销权主张。因为除斥期间一过,权利本身就不存在了,当事人也就失去了实体法上的胜诉权。
所以,当事人在除斥期内起诉又撤诉时,一定要留意除斥期间是否届满。要是没届满,可以考虑再次起诉;要是已经届满,撤销权就没了,不能再通过诉讼行使该权利。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签订了一份合同,小朱发现合同存在可撤销情形,便在除斥期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合同。之后小朱又撤回了起诉。当小朱想再次起诉时,与小胡就其是否还能主张撤销权产生争议,小胡认为小朱撤诉后就不能再主张,小朱则觉得自己仍有权利。

案情分析:

1、除斥期间是法定的不变期间,不会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延长。小朱在除斥期内起诉又撤诉,若此时除斥期间尚未届满,其撤诉只是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未处分实体权利,仍可再次起诉主张撤销权。
2、若小朱撤诉时除斥期间已经届满,那么撤销权消灭。即便小朱再次起诉,法院也不会支持其撤销权主张,因为除斥期间经过,权利本身已不存在,小朱丧失了实体法上的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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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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