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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卖股权要得到其他股东同意不

时间:2026.09.21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阅读:1090人
律师解析:
股东卖股权是否需其他股东同意,有对内和对外转让两种情形。
股权对内转让,也就是股东把股权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没强制规定需其他股东同意,股东间能自由转让。
而股权对外转让,即股东向公司外第三人转让股权,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要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接到书面通知起三十日没答复,就视为同意转让。若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要购买转让的股权,不买则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若两个以上股东都主张优先购买权,先协商确定各自购买比例,协商不成,按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另外,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按章程来。
建议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先仔细查看公司章程。对外转让股权时,严格按法律规定的程序书面通知其他股东,保障转让程序合法合规。若出现优先购买权纠纷,股东间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是某公司股东。小朱欲转让自己的股权,若他将股权对内转让给小李,小胡认为需自己同意才可以转让,小朱则觉得可自由转让。若小朱将股权对外转让给小许,小朱书面通知小李和小胡,小李未在三十日内答复,小胡不同意转让但又不购买该股权,小朱认为小胡应视为同意转让,小胡对此有异议。

案情分析:

1、股权对内转让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间可自由转让,无需其他股东同意,所以小朱将股权转给小李无需小胡同意。
2、股权对外转让时,小朱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小李满三十日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小胡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也视为同意转让,小朱的观点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若经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若多个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先协商确定购买比例,协商不成按出资比例行使。若公司章程有其他规定,则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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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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