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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优先分配吗

时间:2026.09.20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956人
律师解析:
执行债权在破产程序中能否优先分配,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有财产担保的执行债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人特定财产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可优先受偿。也就是说,这类执行债权能就担保财产优先分配,在担保财产范围内比普通债权优先。
普通执行债权在破产程序里没有优先分配权。破产财产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按顺序清偿:先还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接着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面规定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最后才是普通破产债权。普通执行债权排在最后,只有前面的债权都清偿完,还有剩余财产时,才会对普通执行债权进行分配。
由此可见,执行债权在破产程序中能否优先分配,关键看是否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就能优先分配,没有则按普通债权参与分配。

案情回顾:

小朱对小胡享有执行债权。小胡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小朱要求优先分配执行债权。小许作为小胡企业债权人提出异议,认为不应优先分配。双方产生争议,焦点在于该执行债权能否在破产程序中优先分配。

案情分析:

1、若小朱的执行债权属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小朱可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在担保财产范围内优先于普通债权分配。
2、若小朱的执行债权是普通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具有优先分配权。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顺序先清偿职工工资等、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最后才是普通破产债权,小朱的普通执行债权只有在前述债权清偿后还有剩余财产时才会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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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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