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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遇不可抗力损失,应由哪个来承担

时间:2026.09.20 标签: 建设工程纠纷 施工合同纠纷 阅读:1001人
律师解析:
工程遇到不可抗力,损失承担规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执行。
工程本身损害、因工程损害致第三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运到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人员伤亡,分别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和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停工期间,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也由发包人承担。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违约责任。若合同有关于不可抗力损失承担的特别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按约定执行。
实践中,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要及时通知对方,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保存好相关证据,以此在后续处理损失分担问题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作为发包人将工程承包给小李。施工期间遭遇不可抗力,工程本身受损,第三方人员有伤亡和财产损失,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也有损害。小李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且停工。小朱要求小李在停工期间留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双方就损失承担产生争议,小朱认为按规定自己承担部分损失,小李应承担其设备损坏和停工损失;小李则觉得不应自己承担全部设备和停工损失。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小朱承担。
2、小李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按规定由承包人小李承担。
3、停工期间,小李应小朱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小朱承担。若双方合同有特别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从其约定。同时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保存好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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