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和直接
诉讼有诸多区别。
从产生原因看,直接诉讼是股东因自身权益受损而发起。例如公司不向股东分配红利,股东为维护分红权可直接
起诉。而股东代表诉讼是公司权益受损,公司又怠于追究
侵权人责任,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利益提起。比如
董事、
高管执行职务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不追究,股东可代表
公司诉讼。
诉讼目的上,直接诉讼是为维护股东个人利益,诉讼结果归股东。股东代表诉讼则是维护公司利益,
胜诉利益归公司。
诉讼
当事人方面,直接诉讼中股东是原告,侵害股东权益的主体是被告。股东代表诉讼里,原告是股东,被告是损害公司利益的董监高或第三人,公司在这类诉讼中处于第三人地位。
适用范围也不同。直接诉讼适用于股东自身权利受侵害的情况,像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股东代表诉讼适用于公司利益受侵害且公司未行动的情况。
若股东自身权益受损,可考虑直接诉讼来维护。当公司利益受损且公司不作为时,股东可提起代表诉讼,为公司争取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是某公司股东。公司拒绝向小朱分配红利,小朱为维护自身分红权,以自己名义直接起诉公司。而董事小胡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但公司怠于追究其责任,小李为维护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代表公司起诉小胡。小朱认为自己的直接诉讼和小李的代表诉讼没太大区别,小李则认为二者差异明显,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二者产生原因不同。小朱的直接诉讼是基于自身权益受损,即分红权被侵害;小李的股东代表诉讼是因公司权益受损害,且公司怠于追究侵权人责任。
2、诉讼目的有别。小朱直接诉讼目的是维护个人利益,诉讼结果归自己;小李代表诉讼旨在维护公司利益,胜诉利益归公司。
3、诉讼当事人不同。小朱直接诉讼中,原告是小朱,被告是公司;小李代表诉讼里,原告是小李,被告是小胡,公司处于第三人地位。
4、适用范围不同。小朱的直接诉讼适用于自身权利受侵害;小李的代表诉讼适用于公司利益受侵害且公司未采取行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