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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构成诈骗罪的金额该用什么标准

时间:2026.09.19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498人
律师解析: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算“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是“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但各地区可根据自身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所以,不同地区认定诈骗罪的金额标准可能不同。
司法实践里,认定诈骗金额一般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金额为准。若多次诈骗,且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的,计算诈骗数额时,要扣除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按实际未归还数额认定。
要是犯罪嫌疑人把诈骗财物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其他经济活动,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还收取,属于恶意取得,应一律追缴;若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遇到涉及诈骗罪的情况,要了解本地认定标准,保留相关证据,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案情回顾:

小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有低价购房渠道的事实,向小许、小丽等人骗取钱财。小许被骗5000元,小丽被骗8000元。之后小朱用从小丽处骗得的部分钱财归还了小许2000元。案发后,小朱已将部分诈骗所得用于归还个人欠款,部分欠款接收人并不知晓款项为诈骗所得。小许、小丽发现被骗后报警

案情分析:

1、小朱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符合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的构成要件
2、在认定诈骗金额时,小朱诈骗小许5000元、小丽8000元,扣除案发前已归还小许的2000元,实际诈骗数额为11000元,达到“数额较大”标准。
3、对于小朱将诈骗财物用于归还个人欠款的情况,若接收人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追缴;若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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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刑事辩护李小龙律师 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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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李小龙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刑法专业硕士,擅长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曾办理济南第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崔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罗某某合同诈骗案、蔡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鞠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吴某某非法经营及合同诈骗案、王某非法买卖枪支案、王某开设赌场案、吴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李某比特币诈骗案等,办理案件获得取保候审、不起诉及减轻处罚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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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龙律师,已执业6年,执业地区为安徽合肥,认证执业律所是北京德和衡(合肥)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辩护、公司经营、诉讼仲裁等领域案件,支持在线咨询或电话咨询:15000629693,经过平台多重严格审核,官方实名认证通过,已获得平台特别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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