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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时效能不能行使抗辩权

时间:2026.09.17 标签: 诉讼仲裁 仲裁 阅读:1280人
律师解析:
仲裁时效抗辩权密切相关。仲裁时效是当事人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的法定期间。依据法律,义务人能以仲裁时效已过进行抗辩。仲裁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获得时效抗辩权,可拒绝履行义务。
行使这种抗辩权有条件。一是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且仲裁事项在协议约定范围内。二是仲裁时效期间已届满。仲裁时效通常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不同纠纷的仲裁时效期间有差异。
义务人行使仲裁时效抗辩时,仲裁机构会依法审查。若仲裁时效届满且无中止、中断等情形,仲裁机构会支持抗辩,驳回权利人仲裁请求。不过,若仲裁中义务人未提仲裁时效抗辩,就视为其放弃该权利,仲裁机构会继续审理,不会主动适用仲裁时效规定。
建议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仲裁时效届满。义务人若要行使时效抗辩权,应在仲裁中明确提出。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签订合同,后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小朱在一段时间后向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要求小胡履行义务。小胡认为仲裁时效已过,拒绝履行义务,双方就仲裁时效是否已过及能否行使抗辩权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义务人在仲裁时效期间届满后可获得时效抗辩权,有权以仲裁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拒绝履行义务。本案中,若仲裁时效确已届满且不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等情形,小胡可行使抗辩权。
2、行使该抗辩权需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且仲裁事项在约定范围内。若小朱与小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且争议事项在约定范围内,同时仲裁时效已届满,仲裁机构应支持小胡的抗辩,驳回小朱的仲裁请求。若小胡在仲裁过程中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视为其放弃该抗辩权,仲裁机构将继续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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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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