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时效能不能行使抗辩权
时间:2026.09.17
标签:
诉讼仲裁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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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仲裁时效与
抗辩权密切相关。仲裁时效是
当事人向
仲裁委员会请求
仲裁的法定期间。依据法律,义务人能以仲裁时效已过进行抗辩。仲裁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获得时效抗辩权,可拒绝履行义务。
行使这种抗辩权有条件。一是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且仲裁事项在协议约定范围内。二是仲裁时效期间已届满。仲裁时效通常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不同
纠纷的仲裁时效期间有差异。
义务人行使仲裁时效抗辩时,仲裁机构会依法审查。若仲裁时效届满且无中止、中断等情形,仲裁机构会支持抗辩,驳回权利人仲裁请求。不过,若仲裁中义务人未提仲裁时效抗辩,就视为其放弃该权利,仲裁机构会继续审理,不会主动适用仲裁时效规定。
建议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仲裁时效届满。义务人若要行使时效抗辩权,应在仲裁中明确提出。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
签订合同,后因合同履行
产生纠纷。小朱在一段时间后向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要求小胡履行义务。小胡认为仲裁时效已过,拒绝履行义务,双方就仲裁时效是否已过及能否行使抗辩权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义务人在仲裁时效期间届满后可获得时效抗辩权,有权以仲裁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拒绝履行义务。本案中,若仲裁时效确已届满且不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等情形,小胡可行使抗辩权。
2、行使该抗辩权需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且仲裁事项在约定范围内。若小朱与小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且争议事项在约定范围内,同时仲裁时效已届满,仲裁机构应支持小胡的抗辩,驳回小朱的仲裁请求。若小胡在仲裁过程中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视为其放弃该抗辩权,仲裁机构将继续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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