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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权责任成立需满足什么条件

时间:2026.09.17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1419人
律师解析:
民事侵权责任成立有几个条件。
先说行为的违法性。这是指行为人做的事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要是行为合法,像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这些,就不算侵权
接着是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有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财产损害是侵权行为让财产利益减少,像财物损坏、收入降低等。人身损害包含身体伤害和精神损害,比如身体受伤、名誉受损等。
然后是因果关系。也就是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得有因果联系。只有损害事实是侵权行为导致的,行为人才要担责。判断因果关系时,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都要考虑。
还有行为人主观过错。过错分故意和过失。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行为会有损害后果,还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过失是行为人该预见行为可能有损害后果,却因疏忽没预见,或者虽预见但轻信能避免。
一般侵权责任要同时满足这四个条件。不过特殊侵权责任里,有些情况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是不管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就得担责。遇到侵权纠纷,可收集相关证据,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走法律途径,向法院起诉维护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在小区内遛狗未牵绳,小狗突然冲向正在散步的小丽,将其撞倒,致使小丽腿部擦伤,手机摔坏。小丽要求小朱赔偿医疗费和手机损失,小朱认为狗只是不小心碰到小丽,自己没有故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行为的违法性来看,小朱遛狗未牵绳违反了小区关于文明养犬的规定,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2、损害事实方面,小丽腿部擦伤产生了医疗费,手机摔坏造成了财产损失,存在人身和财产损害。
3、因果关系上,小朱未牵绳的狗撞倒小丽,直接导致了小丽受伤和手机损坏,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联系。
4、小朱作为狗的主人,应当预见未牵绳的狗可能会对他人造成伤害,却疏忽大意未牵绳,存在主观过失。所以,小朱应承担一般侵权责任,赔偿小丽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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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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