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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于注册商标使用是否算侵权

时间:2026.09.16 标签: 知识产权 商标 阅读:1349人
律师解析:
先于注册商标使用不一定构成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使用人在他人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这就是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权
但在先使用要构成有效抗辩,需满足一些条件。使用人要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在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该商标,且使用需公开、合法、持续。而且,该在先使用的商标要具有一定影响,也就是通过使用在相关公众中获得一定知名度。
要是在先使用人超出原使用范围继续使用,或者用不正当手段扩大使用范围,就可能构成侵权。同时,在先使用人不能阻碍商标注册人在商标获得注册后,在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
所以,先于注册商标使用是否侵权,要结合具体情况,依据商标法判断是否符合在先使用抗辩权的条件。若遇到相关纠纷,可收集能证明自己在先使用的证据,如销售记录、广告宣传资料等,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来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许先在某类商品上使用了一个未注册的商标,且该使用公开、合法、持续,也在相关公众中获得了一定知名度。之后小何对相同的商标进行了注册。小许继续在原范围内使用该商标,小何以商标已注册为由要求小许停止使用,双方就小许的使用行为是否侵权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若商标使用人在他人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此为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权。小许的情况符合该抗辩权的部分条件,即先于小何使用商标,且使用公开、合法、持续并有一定影响。
2、若小许未超出原使用范围继续使用商标,其行为不构成侵权,小何不能要求其停止在原范围内使用;但若小许超出原使用范围或通过不正当手段扩大使用范围,就可能构成侵权。同时,小许也不能阻碍小何在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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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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