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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其他严重情形

时间:2026.09.16 标签: 知识产权 商标 阅读:1247人
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假冒注册商标以下情形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第一种情况,非法经营数额达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达三万元以上。这里的非法经营数额,指行为人在侵犯知识产权时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违法所得数额就是获利数额。
第二种情况,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
第三种情况,存在其他严重情节。这是兜底条款,司法实践里,法院会结合具体案件,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等因素判断。像假冒驰名商标,或因假冒注册商标受行政处罚后又再犯,以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都可能被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
若假冒注册商标达到上述情形,就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建议企业和个人尊重知识产权,不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若发现自身知识产权被侵犯,应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为获取利益,未经授权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使用知名品牌的注册商标。经调查,小朱的非法经营数额达到了六万元。小朱认为自己的行为只是小打小闹,不构成犯罪,而执法部门认定其行为已涉嫌犯罪

案情分析: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属于假冒注册商标“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小朱非法经营数额达六万元,符合此规定。
2、小朱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不能因其自认为是小打小闹而免除法律责任,司法判定会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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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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