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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是怎么规定误工费的

时间:2026.09.16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960人
律师解析:
虽然《民法典》没直接规定误工费,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误工费指赔偿义务人要给赔偿权利人的、受害人从受伤到完全治愈期间,因无法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由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定。要是受害人因伤致残且持续误工,误工时间算到定残日前一天。
收入状况分两种情况。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算。比如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因伤请假一个月,单位扣发了这期间工资,被扣发的工资就是误工费。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按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若不能举证证明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像无固定收入的个体经营者受伤,无法提供近三年平均收入证明,就按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
遇到索要误工费的情况,受害人要保留好医疗机构的证明,有固定收入的准备好工资扣发证明,无固定收入的尽量收集能证明收入的材料。若与赔偿义务人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回顾:

小朱在一次意外事故中受伤,受伤后前往医院治疗。小朱有固定工作,受伤请假期间单位扣发了工资。小朱向侵权人小胡索赔误工费,小胡却认为小朱虽请假但不一定实际减少了收入,拒绝赔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误工费是赔偿义务人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期间因无法正常工作实际减少的收入。小朱有固定收入,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其单位扣发的工资即为误工费。
2、小胡以小朱不一定实际减少收入为由拒绝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只要小朱能提供单位扣发工资的证明,就应认定其存在实际收入减少,小胡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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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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