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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人身伤害的侵权责任

时间:2026.09.16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1398人
律师解析:
判断人身伤害侵权责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从以下方面入手。
先说主体,侵权责任主体得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由监护人担责。
构成要件方面,一般用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侵权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像医生手术疏忽致患者人身伤害,就存在过错。同时,得有违法行为,像殴打、非法拘禁等。还得有人身损害事实,包括身体损伤、精神痛苦等。并且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得有因果关系,即损害由该违法行为直接导致。
特殊情形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比如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不管作业人有无过错,都要担责。还有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情况,像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等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得担责。
一旦认定构成人身伤害侵权责任,侵权人要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若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要是遇到这类纠纷,被侵权人要及时收集证据,和侵权人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回顾:

小朱在小区散步时,被楼上掉落的花盆砸伤,身体多处擦伤并受到惊吓。小朱找到花盆的所有人小胡,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小胡称自己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本案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小胡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小朱有人身损害事实,身体擦伤和受到惊吓属于人身伤害范畴。花盆掉落这一违法行为与小朱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若小胡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就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赔偿小朱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若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小朱还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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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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