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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能不能构成贪污共犯

时间:2026.09.15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954人
律师解析:
单位和个人不能构成贪污共犯,不过个人之间可以。贪污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里的“人”是自然人,单位不是贪污罪的适格主体,所以不能成为贪污共犯。
但个人之间,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借助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一起侵吞、窃取、骗取或用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会以贪污罪共犯论处。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和外部人员合谋,通过虚假报销套取公款,外部人员虽没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参与犯罪,二者就构成贪污共犯。
司法实践里,判断是否构成贪污共犯,关键看各行为人有无共同贪污的故意,是否实施了共同贪污行为。同时,要结合具体案件的证据和事实综合认定。若遇到相关问题,要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收集保留好相关证据,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

案情回顾:

小朱是国家工作人员,小胡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小朱利用职务便利,与小胡合谋通过虚假报销的方式套取公款。单位方面认为自身不应被认定与小朱构成贪污共犯,而小朱和小胡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共犯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

1、贪污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单位并非贪污罪适格主体,不能成为贪污共犯,所以单位不构成与小朱的贪污共犯。
2、小朱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小胡勾结,利用小朱职务便利,共同通过虚假报销套取公款,二人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且实施了共同贪污行为,应以贪污罪共犯论处。具体是否构成贪污共犯,还需结合案件证据和事实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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