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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时不知情举证责任归谁

时间:2026.09.14 标签: 诉讼仲裁 证据调查 阅读:933人
律师解析:
善意取得中,不知情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如下:
通常,主张对方不构成善意取得的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按照《民法典》,无处分权人把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符合一定情形,受让人可取得所有权,其中就包括受让时是善意。
要是所有权人觉得受让人不构成善意取得,想追回财产,就得由所有权人证明受让人受让时并非善意,也就是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这是因为所有权人离证据更近,更有能力收集证明受让人知情的证据。
比如在交易中,所有权人能举证证明受让人知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事实,像转让价格明显不合理,或者交易场所不符合常理等。
所以,在善意取得纠纷中,一般由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一方承担受让人知情的举证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的汽车被小胡私自卖给了小李。小朱发现后要求小李返还汽车,小李称自己是善意取得该汽车。小朱则认为小李在购买时知道小胡无处分权,不构成善意取得。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小朱要求追回汽车。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无处分权人转让财产,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一定情形受让人可取得所有权,其中要求受让人受让时是善意。
2、在本案中,小朱主张小李不构成善意取得,要求追回汽车,按照一般规则,应由小朱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小李在受让汽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小胡无处分权,比如证明转让价格明显不合理、交易场所不符合常理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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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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