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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可按原告就被告来适用吗

时间:2026.09.14 标签: 诉讼仲裁 诉讼管辖 阅读:1458人
律师解析:
管辖权异议在一定情形下可按“原告就被告”原则适用。“原告就被告”是民事诉讼确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当被告觉得受诉法院无管辖权时,能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提管辖权异议。比如原告向A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B法院辖区,被告就可向A法院提管辖权异议,要求把案件移到B法院审理。
但不是所有案件都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还有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等规定。像合同纠纷诉讼,除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合同履行地法院也有管辖权;不动产纠纷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遇到这些情况,提出管辖权异议要综合考虑具体法律规定,不能只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判断。
建议当事人遇到管辖权问题时,仔细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向A法院起诉小胡,要求小胡偿还借款。小胡认为自己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都在B法院辖区,A法院没有管辖权,遂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向A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至B法院审理。小朱则认为借款合同履行地在A法院辖区,A法院有管辖权。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是民事诉讼中确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通常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小胡据此提出管辖权异议有一定法律依据。
2、但并非所有案件都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是借款合同纠纷,除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外,合同履行地法院也有管辖权。所以要综合考虑具体法律规定,不能单纯以“原告就被告”原则来判断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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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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