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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可按原告就被告来适用吗

时间:2026.09.14 标签: 诉讼仲裁 诉讼管辖 阅读:1458人
律师解析:
管辖权异议在一定情形下可按“原告就被告”原则适用。“原告就被告”是民事诉讼确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当被告觉得受诉法院无管辖权时,能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提管辖权异议。比如原告向A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B法院辖区,被告就可向A法院提管辖权异议,要求把案件移到B法院审理。
但不是所有案件都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还有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等规定。像合同纠纷诉讼,除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合同履行地法院也有管辖权;不动产纠纷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遇到这些情况,提出管辖权异议要综合考虑具体法律规定,不能只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判断。
建议当事人遇到管辖权问题时,仔细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向A法院起诉小胡,要求小胡偿还借款。小胡认为自己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都在B法院辖区,A法院没有管辖权,遂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向A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至B法院审理。小朱则认为借款合同履行地在A法院辖区,A法院有管辖权。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是民事诉讼中确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通常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小胡据此提出管辖权异议有一定法律依据。
2、但并非所有案件都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是借款合同纠纷,除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外,合同履行地法院也有管辖权。所以要综合考虑具体法律规定,不能单纯以“原告就被告”原则来判断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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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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