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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原告证人作伪证,官司是否会驳回

时间:2026.09.14 标签: 诉讼仲裁 证据调查 阅读:953人
律师解析:
原告证人作伪证,官司不一定会被驳回。诉讼里,证人作伪证严重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院会按情节轻重,对作伪证的证人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法院审理案件会全面审查证据。即便原告证人作伪证,也不意味着官司必然驳回。要是其他证据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支持原告请求,法院仍可能判原告胜诉。像除了作伪证的证人证言,还有书证物证等有力证据能证明原告主张事实,法院或许不会驳回诉讼请求
但要是证人作伪证的内容对关键事实起决定性作用,又没其他有效证据支撑原告主张,导致原告无法证明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法院就可能驳回其请求。
总之,原告证人作伪证后官司是否驳回,得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其他证据证明力等因素判断。若遇到证人作伪证,当事人要及时向法院反映,配合调查,提供其他有力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起诉小胡,小朱提供证人小丽作证。庭审中发现小丽作伪证。小朱认为即便小丽作伪证,自己还有其他证据能支持诉求;小胡则主张小丽作伪证应驳回小朱的官司。

案情分析:

1、在诉讼中证人作伪证是严重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对作伪证的小丽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院审理会综合审查全案证据。若小朱除小丽的证言外,其他书证、物证等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支持诉求,法院可能不驳回其诉讼请求;若小丽作伪证内容对关键事实起决定性作用,且无其他有效证据支撑小朱主张,法院可能驳回其诉讼请求。官司是否驳回需根据具体情况和其他证据证明力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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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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