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同居精选解答 > 同居时经济往来是否算赠与

同居时经济往来是否算赠与

时间:2026.09.13 标签: 婚姻家庭 同居 阅读:1187人
律师解析:
判断同居期间经济往来是否算赠与,要依据具体情况。
要是一方明确把财物赠给另一方,另一方也接受了,这就算赠与。像一方在特殊节日转账,还备注“节日礼物”,通常能认定是赠与。赠与完成后,赠与人一般不能随便撤销,不过符合法定可撤销情形的除外,比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不履行扶养赠与人的义务、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
如果经济往来是借贷关系,比如一方明确向另一方借钱还打了借条,那就不是赠与,而是借贷,借款方要按约定还钱。
要是双方同居时财物混同,一些用于共同生活的支出,很难认定为赠与。比如一方付房租、水电费等,这更像是为共同生活的合理支出。
判断是否为赠与,关键看双方真实意思和款项用途。要是发生争议,主张赠与的一方得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款项是赠与性质。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同居期间,小朱在某特殊节日给小丽转账并备注“节日礼物”,共计5000元。后来两人因感情问题分手,小朱要求小丽返还该笔款项,称当时转账并非赠与。小丽则认为转账有明确备注,属于赠与无需返还。同时,小朱还提出同居期间自己支付的房租、水电费等费用也应让小丽分担,小丽认为这些是共同生活支出不应分担。

案情分析:

1、小朱转账时备注“节日礼物”,从形式上符合一方明确表示将财物赠与另一方且对方接受的情形,一般可认定为赠与。赠与完成后,若不符合法定可撤销情形,小朱不能随意撤销赠与要求返还。
2、小朱支付的房租、水电费等费用,属于同居期间用于共同生活的支出,很难认定为赠与,更倾向于是为共同生活的合理支出,小朱要求小丽分担缺乏法律依据。主张赠与的小朱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转账款项不是赠与性质。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立即咨询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