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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诉的一方能否请求改判

时间:2026.09.12 标签: 诉讼仲裁 判决执行 阅读:805人
律师解析:
在我国诉讼程序里,未上诉的一方一般不能直接请求改判。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上诉是当事人重要的诉讼权利。在上诉期内,当事人能通过上诉启动二审程序,让上级法院审查一审判决。未上诉的一方,表明其在法定上诉期内认可了一审判决结果,放弃了通过上诉改变判决的权利。
但在特定情形下,未上诉方也有使判决结果改变的途径。若判决生效后,未上诉方发现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或者原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又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违法违纪行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再审是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等重新审理的程序。
不过,再审程序的启动有严格条件和程序要求。未上诉方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会审查申请,只有符合法定条件才会启动再审。
所以,未上诉方通常不能直接请求改判,不过符合法定情形时,可通过申请再审来争取改变判决结果。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小朱认可判决结果未上诉,小胡不服在上诉期内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小朱发现了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此时小朱未上诉却想改变判决结果,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上诉是当事人重要诉讼权利。小胡在上诉期内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可启动二审程序。小朱未上诉,意味着其在法定上诉期内认可一审判决结果,通常不能直接请求改判。
2、不过若判决生效后,如小朱这种未上诉方发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等符合法定情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再审。但再审程序启动有严格条件和程序要求,法院会审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才会启动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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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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