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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公司解散纠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时间:2026.09.12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解散 阅读:875人
律师解析:
公司解散纠纷里,举证责任分配有明确规定。
原告要对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重大受损等法定解散事由举证。在经营管理困难上,要证明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等。像提供会议记录、决议文件,以此说明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或做不出有效决策。对于股东利益受损,得提供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证明公司经营不善,比如持续亏损、资产严重缩水等。
被告若认为公司不应解散,要证明公司能正常经营管理、不存在经营困难。比如提供公司业务合同、运营数据,证明业务正常开展;提供公司治理文件,证明决策机制有效运行。
要是原告以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损为由提起公司解散诉讼,法院一般不受理,因为这些权益受损和公司是否应解散无直接关系。这种情况下,原告得证明存在法定解散情形,而不只是证明自身其他权益受损。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是某公司股东。小朱认为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损,遂向法院提起公司解散诉讼。小朱提供了股东会会议记录,显示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且无法形成有效决议,还提供了财务报表证明公司持续亏损。小李和小胡作为被告,主张公司仍可正常经营管理,提供了公司业务合同和运营数据。小朱还以股东知情权受损为由要求解散公司

案情分析:

1、在公司解散纠纷中,原告小朱需对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且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等法定解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其提供会议记录和财务报表符合举证要求。
2、被告小李和小胡若主张公司不应解散,需对公司仍可正常经营管理、不存在经营困难等进行举证,他们提供业务合同和运营数据满足举证责任。
3、小朱以股东知情权受损为由提起公司解散诉讼,法院通常不会受理,因为该权益受损与公司是否应解散无直接关联,小朱需证明存在符合法定解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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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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