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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公司怠于行权时怎样提诉讼

时间:2026.09.11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经营纠纷 阅读:1282人
律师解析:
股东在公司怠于行使权利时,能通过股东代表诉讼来维护权益。
在适用情形上,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且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诉讼主体方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是适格原告,被告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
前置程序很关键。股东要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若监事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东应书面请求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法院提起诉讼。
若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起诉,或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起诉,又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会使公司利益受难以弥补的损害,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诉讼结果归公司。
股东遇到此类情况,要先明确是否符合适用情形,确定自己是否为适格原告,按要求完成前置程序,若符合特殊情况可直接起诉,以维护公司和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该公司的董事小胡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规定进行投资,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小朱发现后,要求公司对小胡提起诉讼,但公司怠于行动。小朱遂书面请求监事会起诉小胡,然而监事会在收到请求后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小朱为维护公司利益决定以自己名义起诉小胡。

案情分析:

1、本案中董事小胡执行公司职务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却怠于追究其责任,符合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情形。
2、小朱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适格原告,小胡作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是适格被告。
3、小朱已履行前置程序,书面请求监事会起诉,监事会三十日内未起诉,所以小朱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且诉讼结果归属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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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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