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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行为异议审查期间是否都不执行

时间:2026.09.09 标签: 诉讼仲裁 判决执行 阅读:1050人
律师解析:
执行行为异议审查时,不都停止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书面提出异议,法院在收到异议书15日内审查。若理由成立,裁定撤销或改正;若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裁定,可在收到裁定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一般情况下,执行行为在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这么规定是为保证执行程序的效率和连续性,防止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用提异议的方式拖延执行。
不过,也有特殊情形。要是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给出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法院可准许。若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继续执行,那就得继续执行。
总结来说,执行行为异议审查一般不停止,但特定条件下,根据担保等情况,也许会停止执行或继续执行。所以,当事人遇到这类情况,要注意遵循法定程序,准备好相应担保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存在债务纠纷,法院判决小胡向小朱偿还债务。在执行过程中,小胡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执行行为存在错误。法院在收到异议后开始审查。小胡提出若停止执行愿提供担保,而小朱也请求继续执行并提供了担保,双方就执行是否停止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应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裁定撤销或改正,不成立则裁定驳回,对裁定不服可在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2、一般情况下,执行行为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以保证执行程序效率和连续性。但特殊情况,如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停止处分措施,法院可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继续执行,应当继续执行。本案需根据双方提供担保情况确定是否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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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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