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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成立时履行合同义务什么状况

时间:2026.09.05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设立 阅读:1454人
律师解析:
公司没成立时履行合同义务,处理方式因情况而异。
要是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合同,且公司成功设立,那合同责任通常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依据《民法典》,设立人为设立法人开展的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要是法人没成立,法律后果就由设立人承受。若设立人有两个以上,他们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所以,公司设立成功后,合同相对方可以要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要是以设立人自己名义签合同,相对人能选择让设立人或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责任。设立人承担责任后,如果公司最终成立,且合同是为公司利益签的,设立人能向公司追偿。
要是公司最终没成立,设立公司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由全体设立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全体或部分设立人承担全部责任,承担责任超出自己份额的设立人,有权向其他设立人追偿。
建议设立人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合同主体。若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约,要考虑公司设立成功的可能性;若以自己名义签约,需了解追偿的条件和程序。债权人在公司未成立时,要及时向设立人主张权利

案情回顾:

小朱、小胡、小许三人打算设立一家公司。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小朱以设立中公司名义与小丽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之后公司成功设立,但小丽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承担责任。同时,小胡以自己名义与小静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小静不知公司后续设立情况,也要求有人承担合同责任。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朱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依据《民法典》,公司设立成功后,该合同责任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因此小丽可请求公司承担因货物质量问题的合同责任。
2、小胡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小静有权选择请求小胡或者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责任。若小胡承担责任后,因该合同是为公司利益签订,小胡可向公司追偿。若公司最终未成立,设立过程中的费用和债务由小朱、小胡、小许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要求全体或部分设立人承担全部责任,承担超份额的设立人有权向其他设立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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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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