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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区分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

时间:2026.08.31 标签: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辩护 阅读:1186人
律师解析:
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区别明显。
犯罪主体看,侵占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构成。而职务侵占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
犯罪对象上,侵占罪针对的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本单位财物,包含动产和不动产。
犯罪行为方式也有不同。侵占罪是把合法持有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还拒不退还或交出。职务侵占罪则是利用职务便利,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立案标准也不一样。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要被害人告诉才处理,而且侵占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相对高些,要达到一定数额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举个例子,甲受朋友委托保管财物后不归还,可能构成侵占罪;乙利用公司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据为己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司法实践中,要准确区分这两种罪名保证法律适用准确。遇到这类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收集好相关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受朋友小胡委托保管一批财物,小胡向小朱索要时,小朱拒不归还。与此同时,小许是某单位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的一批货物私自变卖,占为己有。小胡和小许所在单位分别将小朱和小许告上法庭,对于小朱和小许的行为该如何定罪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作为一般主体,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拒不退还,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侵占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行为方式是合法持有后拒不退还,且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2、小许作为单位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职务侵占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犯罪对象是本单位财物,行为方式是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立案有一定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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