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离婚时,
夫妻共同债务要由双方共同承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有两类。一类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基于共同意思表示产生的
债务;另一类是一方在
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针对
共同债务,夫妻双方能协议清偿。协议时要遵循自愿、公平原则,对债务分担比例、偿还方式等达成一致。要是协议不成,就由人
民法院判决。法院会综合考虑债务具体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双方承担债务的份额。
需要注意的是,就算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共同
债务承担有约定,或者法院作出了判决,这个约定或判决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对抗
债权人。债权人还是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
主张权利。如果一方承担了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债务,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原为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小朱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向小胡借款10万元。后小朱与小丽
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在共同
债务清偿问题上产生争议。小朱认为该债务应由小丽承担一半,小丽则觉得小朱借款时未与自己商量,不应由自己分担。双方无法达成协议,遂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1、此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小朱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即便小丽未共同签名,也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2、双方无法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法院会根据债务具体情况和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合理确定双方承担债务的份额。
3、无论法院判决结果如何,该判决仅对小朱和小丽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债权人小胡。若一方承担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债务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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