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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提出经常居住地管辖怎么办

时间:2026.08.29 标签: 诉讼仲裁 诉讼管辖 阅读:1421人
律师解析:
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若对方提出由其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应对方式如下:
如果对方主张的经常居住地属实,且该法院有管辖权,从法律程序上讲,通常要尊重这种管辖选择。这里的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到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不算。
要是你觉得对方主张的经常居住地不成立,可向法院提管辖权异议。你得提供证据证明对方不满足经常居住地条件,比如租房合同、物业证明、居委会证明等,以此证明对方在所谓经常居住地居住不满一年。法院会审查管辖权异议,若异议成立,案件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若不成立,法院会裁定驳回。
应对时,要严格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提管辖权异议,不然可能会丧失提出异议的权利。而且要积极收集、准备相关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案情回顾:

小朱起诉小胡,小胡提出应由其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小朱认为小胡主张的经常居住地不成立,遂决定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准备通过租房合同等证据证明小胡在该地居住不满一年,要求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案情分析:

1、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若小胡主张的经常居住地属实且该法院有管辖权,程序上通常应尊重此管辖选择,经常居住地要求是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非住院就医地。
2、小朱认为小胡经常居住地不成立并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提供小胡在该地居住不满一年等不满足经常居住地条件的证据。法院会审查该异议,若成立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若不成立则裁定驳回。小朱需严格按程序和期限提异议,还要积极收集证据支持自身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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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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