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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名誉权案件认定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6.08.28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104人
律师解析:
认定侵犯名誉权案件,要从几个方面考量。
先看违法行为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是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名誉;诽谤是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来损害他人名誉。
接着是损害后果。侵权行为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这是客观事实,不以受害人主观感受为判断标准,可通过周围人对受害人的看法、态度体现。
还有因果关系。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得有因果联系,只有损害后果是由该侵权行为直接引起,行为人才要担责。
最后是主观过错,分故意和过失。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行为会损害他人名誉还积极去做;过失是行为人应预见行为可能损害他人名誉,因疏忽没预见,或虽预见但轻信能避免。
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要综合上述因素。要是受害人觉得名誉权被侵犯,可收集相关证据,像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网络截图等,然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民事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因工作产生矛盾。小朱为报复小胡,在公司内部群里故意捏造并散布小胡收受贿赂的虚假事实。公司同事听闻后,对小胡的态度发生转变,小胡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小胡认为小朱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与小朱协商无果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分析:

1、小朱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实施了诽谤这一损害小胡名誉的违法行为。
2、小朱的行为导致公司同事对小胡的态度转变,使小胡的社会评价降低,产生了损害后果。
3、小胡社会评价降低是由小朱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直接引起的,二者存在因果关系。
4、小朱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小胡名誉损害仍积极为之,存在主观故意。小胡可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朱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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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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