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权分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买受人可按下面方式行使。
先说约定解除权。要是合同里约定了
解除合同的条件,等这个条件达成,买受人就能行使解除权。买受人得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给出卖人发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送到出卖人手上时,合同就解除了。
再说法定解除权。有这些情形时,买受人能依法行使解除权:一是因
不可抗力没法实现合同目的;二是出卖人晚交付标的物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导致没法实现合同目的;三是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没法实现合同目的;四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买受人行使法定解除权,要及时通知出卖人,通知到达出卖人时
合同解除。要是出卖人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确认解除
合同的效力。
另外,买受人行使解除权得在合理期限内。如果法律规定或者
当事人约定了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到了当事人没行使,这个权利就没了。要是没规定或约定,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没行使,权利同样消灭。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签订
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若小胡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特定标准,小朱有权解除合同。小胡交付货物后,小朱认为货物质量未达约定标准,遂向小胡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小胡则称货物质量达标,不认可小朱的解除行为,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朱拥有约定解除权。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解除条件,当小胡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时,小朱可按约定方式和期限发出解除通知,通知到达小胡时合同解除。
2、若小朱依据法定解除权,因小胡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小朱也可依法解除合同,同样需及时通知小胡,若小胡有异议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效力。
3、小朱行使解除权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若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了解除权行使期限,
期限届满不行使权利消灭;若未规定或约定,经小胡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该权利也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