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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著作权和肖像权怎么处理

时间:2026.08.25 标签: 知识产权 著作权 阅读:1313人
律师解析:
摄影作品著作权肖像权属于不同权利,处理时要按法律规定来。
著作权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摄影作品创作完成,作者自动拥有著作权。著作权涵盖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复制权等财产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能擅自使用摄影作品。
肖像权属于人格权,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能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能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
要是两者冲突,摄影作品含他人肖像时,著作权行使会受肖像权限制。著作权人用含他人肖像的摄影作品,得事先获肖像权人许可。新闻报道、公共利益等合理使用情形,可在一定范围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但要遵循必要限度和程序。
比如商业用途,著作权人用含他人肖像的摄影作品,必须取得肖像权人书面授权,不然可能侵犯肖像权。同时,肖像权人也不能随意干涉著作权人正常行使不涉及肖像权的权利。
处理摄影作品著作权和肖像权问题,关键是平衡两者权益,依法依规行使权利。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名摄影师,他拍摄了一组包含小胡肖像的摄影作品,并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小朱未经小胡同意,将这组作品用于商业宣传。小胡认为小朱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而小朱则觉得自己对作品有著作权,有权使用。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小朱作为摄影作品的创作者,自动享有著作权。但摄影作品包含小胡肖像,肖像权属于人格权,小胡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2、小朱将含小胡肖像的作品用于商业用途,未经小胡书面授权,构成对小胡肖像权的侵犯。不过,小胡也不能随意干涉小朱正常行使其他不涉及肖像权的权利,处理此类问题关键在于平衡两者权益,依法依规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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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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