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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执行不了可以追加执行股东吗

时间:2026.08.22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设立 阅读:1187人
律师解析:
公司执行不了时,特定情形下可追加执行股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常见的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
第一种情况是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要是股东没按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申请执行人就能申请追加该股东,让其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依法担责。
第二种情况是股东抽逃出资。若股东把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损害公司权益,可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三种情况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此时可追加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种情况是公司未经清算就办理注销登记,致使公司无法清算,这种情况下可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让他们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要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需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由法院审查决定。

案情回顾:

小朱作为申请执行人,其对小胡公司的执行案件陷入困境。经调查发现,小胡作为公司股东,存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同时还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属于抽逃出资。此外,该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小胡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且公司未经清算就办理了注销登记。小朱遂决定申请追加小胡为被执行人。

案情分析: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其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小胡未足额出资,符合此情形。
2、股东抽逃出资损害公司权益的,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小胡有抽逃出资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可追加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小胡无法证明,需承担连带责任。
4、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清算,可追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小胡作为股东,应承担清偿责任。但追加需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由法院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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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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