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公司执行不了时,特定情形下可追加执行股东。《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
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常见的可追加股东为
被执行人的情形。
第一种情况是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
出资。要是股东没按
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
申请执行人就能申请追加该股东,让其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依法担责。
第二种情况是
股东抽逃出资。若股东把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损害公司权益,可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在
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三种情况是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此时可追加该股东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种情况是公司未经
清算就办理
注销登记,致使公司无法清算,这种情况下可追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
董事和
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让他们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要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需向
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
证据,由法院审查决定。
案情回顾:小朱作为申请执行人,其对小胡公司的
执行案件陷入困境。经调查发现,小胡作为公司股东,存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同时还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属于抽逃出资。此外,该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小胡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且公司未经清算就办理了注销登记。小朱遂决定申请追加小胡为被执行人。
案情分析: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其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小胡未足额出资,符合此情形。
2、股东抽逃出资损害公司权益的,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小胡有抽逃出资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可追加该股东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小胡无法证明,需承担连带责任。
4、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清算,可追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小胡作为股东,应承担清偿责任。但追加需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由法院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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