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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恶意诉讼如何规定

时间:2026.08.21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1372人
律师解析: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恶意诉讼作了相关规定,还提供了救济途径
恶意诉讼属于侵权行为。按照民法典,行为人恶意提起诉讼、滥用诉讼权利,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要承担侵权责任。比如一方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起诉,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精神损害,受损方有权要求恶意诉讼方赔偿
财产损失赔偿包括应对诉讼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误工费等直接经济损失。要是恶意诉讼损害对方名誉,使其社会评价降低,受损方还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程序上,被恶意诉讼的一方在诉讼中可提出抗辩,向法院说明对方恶意诉讼情况。若诉讼已结束,发现恶意诉讼情形,可通过申请再审等程序纠正错误判决,追究恶意诉讼方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规定侵权责任,能遏制恶意诉讼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受损方遭遇恶意诉讼,要积极收集证据,通过合法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存在经济纠纷,小朱为使小胡陷入困境,故意捏造小胡欠款未还的事实,并伪造借条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小胡因此耗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应对诉讼,产生了律师费、差旅费等直接经济损失,名誉也受到损害,社会评价降低。小胡认为小朱的行为属于恶意诉讼,决定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小朱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提起诉讼,侵害了小胡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小胡因应对诉讼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误工费等直接经济损失,属于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小胡有权要求小朱进行赔偿。同时,小朱的恶意诉讼行为给小胡名誉造成损害,小胡还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3、在程序上,小胡可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说明小朱恶意诉讼的情况进行抗辩。若诉讼已结束,小胡发现存在恶意诉讼情形,可通过申请再审等程序纠正错误判决,并追究小朱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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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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