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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劣产品罪定罪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6.08.16 标签: 刑事辩护 经济犯罪辩护 阅读:1309人
律师解析: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用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犯罪行为
定罪标准有数额和行为表现两方面。数额上,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的,应立案追诉。这里的销售金额,是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若伪劣产品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十五万元以上,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货值金额按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标价计算;没标价的,按同类合格产品市场中间价计算。
行为表现包括:一是掺杂、掺假,就是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异物,使产品质量不符国家法律、法规或产品明示质量标准,降低或失去应有使用性能。二是以假充真,用不具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有该性能的产品。三是以次充好,用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用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新产品。四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也就是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质量要求的产品。
若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及时收集证据,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名产品销售者,他将一批掺杂了杂质的电子产品卖给小胡,销售金额达六万元。小胡使用后发现产品质量差,性能远不如宣传的那样,认为小朱是以次充好销售伪劣产品,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胡向相关部门反映了此事。

案情分析:

1、小朱的行为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表现,其在电子产品中掺杂杂质,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属于掺杂、掺假的行为。
2、从数额方面来看,小朱的销售金额达到了六万元,超过了五万元的立案追诉标准。所以,小朱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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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杰律师,已执业6年,执业地区为广西百色,认证执业律所是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等领域案件,支持在线咨询或电话咨询:18907764841,经过平台多重严格审核,官方实名认证通过,已获得平台特别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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