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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的认定要满足什么

时间:2026.08.16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166人
律师解析:
诽谤罪是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认定诽谤罪要满足以下条件:
客体方面,侵犯的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犯罪对象为自然人。
客观方面,首先要有捏造事实的行为,散布的若不是虚构而是客观事实,即便有损他人名誉也不构成此罪。其次要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散布方式有言语和文字两种,文字包括大字报、小字报等。再者,诽谤行为需针对特定的人,不一定要指名道姓,能从内容判断出被害人即可。最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须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比如多次诽谤、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有恶劣影响、导致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等。
主体方面,一般主体,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构成。
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行为人明知散布的是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也明白行为会造成危害结果,还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若遭遇诽谤,可收集证据,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同时也可主张民事赔偿。平时要注意保护个人名誉,遇到不实言论及时澄清。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因工作产生矛盾。小朱为报复小胡,故意捏造小胡在工作中收受贿赂的虚假事实,并在公司内部通过言语大肆散布。公司很多人都知晓此事,对小胡的声誉造成了严重影响,小胡因此精神压力巨大,工作也受到极大干扰。小胡认为小朱的行为构成诽谤罪,而小朱则称自己只是说说,不构成犯罪。

案情分析:

1、从客体要件看,小朱的行为侵犯了小胡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犯罪对象为自然人小胡,符合诽谤罪客体要件。
2、客观上,小朱捏造了小胡收受贿赂的虚构事实,并在公司公开扩散,是针对特定的小胡进行的诽谤,且造成小胡声誉严重受损、工作受干扰等严重情节,满足客观要件。
3、主体上,小朱作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主体要件。
4、主观方面,小朱为报复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明知会损害小胡名誉还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属于故意,符合主观要件。综上,小朱的行为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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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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