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婚姻
债务有
夫妻共同债务和
个人债务之分,处理办法不一样。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还有一方在婚姻
存续期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所需负的债务。这类债务要共同偿还。要是
共同财产不够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先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一方在婚姻存续期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所需负的债务,一般不算夫妻共同债务。但
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如果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就由负债一方独自清偿。
处理婚姻债务,得先确定债务性质。双方可先自行协商承担方式。协商不成,可走
诉讼途径。诉讼中,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要承担
举证责任,证明债务符合
共同债务条件。同时,大家要保护好自身合法权益,别承担不该承担的债务。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小朱在
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小胡借款20万元,
借条上只有小朱的签名。借款后,小丽对该借款并不知情。后来小朱无法偿还债务,小胡要求小丽共同偿还。小丽认为这是小朱的个人债务,自己不应承担。双方就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产生争议,协商无果后决定通过诉讼解决。
案情分析:1、判断该债务性质需依据法律规定。若该债务是小朱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小胡不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则为小朱个人债务。
2、在诉讼中,小胡作为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若小胡无法举证,小丽无需承担该债务的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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