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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本人同意的录像是否属于侵权

时间:2026.08.15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1212人
律师解析:
判断未经本人同意的录像是否侵权,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在公共场合,如果录像没有用于商业目的,也没有侵犯他人隐私、名誉等合法权益,一般不构成侵权。毕竟公共场合有一定公开性,人们对自身形象被记录有一定预期。
然而,要是录像涉及他人隐私,像在卧室、卫生间等私人空间录像,就算没公开传播,也侵犯了他人隐私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能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
要是把未经同意录制的录像用于商业用途,比如制作广告、宣传片,就侵犯了他人肖像权。肖像权人能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如果录像内容歪曲、丑化他人形象,或者传播录像让他人名誉受损,就侵犯了他人名誉权。名誉权是民事主体对其名誉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所以,未经本人同意的录像,可能会因侵犯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构成侵权。遇到这类侵权情况,被侵权人可收集证据,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在商场看到小胡穿着时尚,便偷偷对其录像。小胡发现后认为小朱未经同意录像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小朱则觉得商场是公共场合,录像不构成侵权。后来小朱将录像用于自己网店的宣传,小胡得知后更加愤怒,认为小朱不仅最初录像侵权,还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

案情分析:

1、在公共场合录像,若未用于商业目的、未侵犯他人隐私或名誉等合法权益,通常不构成侵权。但小朱将录像用于网店宣传,属于商业用途,侵犯了小胡的肖像权。
2、自然人享有隐私权、肖像权和名誉权等权利。小朱虽在公共场合录像,但后续用于商业用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肖像权的规定,小胡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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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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