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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中重大过错有哪些

时间:2026.08.14 标签: 婚姻家庭 同居 阅读:800人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损害赔偿里的重大过错情形有这些:
一是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包含法律上和事实上的重婚。法律上重婚是办了结婚登记,事实上重婚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二是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和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三是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成员间用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对身体、精神等进行侵害。
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是对年老、年幼、患病或没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养义务却拒绝扶养。
五是有其他重大过错。这是兜底条款,像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或出轨情节严重等,法官会结合具体情况认定是否构成重大过错。
要是一方无过错,在离婚时可向有上述重大过错的另一方请求损害赔偿赔偿包含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若遇到这种情况,无过错方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等,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小朱与婚外异性小静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小丽发现后,决定与小朱离婚,并要求小朱给予损害赔偿,小朱则认为自己不应赔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婚属于离婚损害赔偿中的重大过错情形。小朱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小静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事实上的重婚,符合重大过错的认定。
2、小丽作为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时向有重大过错的小朱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小丽的诉求有法律依据,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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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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