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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故意毁损企业声誉的人会怎么判

时间:2026.08.13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214人
律师解析:
故意毁损企业声誉会涉及刑事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方面,若有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企业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给他人带来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就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会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重大损失通常指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五十万元以上;其他严重情节包含虽未达上述数额标准,但利用互联网或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情况。
民事责任方面,企业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名誉权的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责任。赔偿损失包括因侵权给企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像因声誉受损导致客户流失、销售额下降等,也可能包括企业为恢复声誉支出的合理费用。
企业发现声誉被毁损,要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如侵权言论、视频、造成损失的相关材料等,这样便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胡为打击竞争对手小朱的企业,故意捏造并在互联网上散布小朱企业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虚伪事实。小朱企业因此客户大量流失,销售额急剧下降,直接经济损失达六十万元。小朱认为小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企业的声誉,要求小胡承担责任,小胡却拒不承认。

案情分析:

1、从刑事责任角度,小胡故意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小朱企业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小朱企业造成了六十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了重大损失的标准,其行为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从民事责任角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名誉权的规定,小朱企业有权要求小胡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赔偿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以及为恢复声誉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小朱应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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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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