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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吗

时间:2026.08.12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428人
律师解析:
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若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无法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把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追加为被执行人,让其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担责,法院会支持。
要是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股东没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和数额足额缴纳出资,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不过,申请追加未足额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时,申请人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股东未足额出资,以及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等事实。而且,追加程序要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需经过法院审查和裁定。若股东对追加裁定不服,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等途径来救济。

案情回顾:

小许与某公司存在债务纠纷,法院判决该公司偿还小许债务。执行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小许了解到该公司股东小丽在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转让了股权,于是向法院申请追加小丽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小丽则认为自己已转让股权,不应再承担责任,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所以小许的申请有法律依据。
2、小许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小丽存在未足额出资情况以及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等事实。且追加程序要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经法院审查裁定。若小丽对追加裁定不服,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等途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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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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