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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撤销权诉讼该用什么人的名义

时间:2026.08.09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911人
律师解析:
民法典》规定,不同情形下撤销权诉讼主体不同。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里,要是债务人做了危害债权的事,像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债权人能以自己名义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因为债务人的不当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合法权益,所以债权人有权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债权。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方面,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以自己名义行使撤销权。一方用欺诈手段,让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以自己名义行使撤销权。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违背真实意思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以自己名义行使撤销权。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让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以自己名义行使撤销权。一方利用对方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以自己名义行使撤销权。
一般来说,撤销权诉讼以权利受侵害方名义提起,以此保障其合法权益。当遇到上述可撤销情形时,权利受侵害方应及时收集证据,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法律途径行使撤销权,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借给小胡5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已到,小胡却迟迟未还。后来小朱发现小胡将名下一套房产无偿转让给了小李。小朱认为小胡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债权,决定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另外,小静因重大误解与小许签订了一份合同,小静在知道撤销事由后也打算行使撤销权。

案情分析:

1、在小朱与小胡的案件中,小胡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危害了小朱的债权,根据《民法典》规定,小朱作为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以维护自身债权。
2、小静因重大误解签订合同,按照法律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小静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诉讼通常以权利受侵害方的名义提起,能保障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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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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