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民间借贷里,一般不能凭借第三人的支付能力免除
债务人的还款义务。
借款合同是借贷双方的法律约定,债务人有按约定向
债权人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第三人的支付能力和债务人的还款责任相互独立。
只有在
债务转移等法定情形下,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把债务转移给第三人,这时
债务才由第三人承担。债务转移要满足条件,一是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移协议,二是该协议得到债权人明确同意。若未获债权人同意,即便第三人有支付能力,债务人的还款责任也不能免除。
另外,要是第三人自愿加入债务,成为并存的债务人,和原债务人一起承担还款责任,但原债务人的义务不会因此免除。
总之,通常不能以第三人支付能力免除民间借贷中债务人的还款责任,除非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债务转移等情形。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胡借款1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小朱称小许有支付能力,应由小许偿还该笔借款。小胡则认为小朱才是债务人,应按合同约定还款。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胡遂将小朱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1、在民间
借贷关系中,借款合同约束借贷双方,小朱作为债务人,负有按合同约定向小胡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第三人小许的支付能力与小朱的还款责任相互独立。
2、除非存在债务转移等法定情形,即小朱与小许达成债务转移协议且得到小胡明确同意,债务才由小许承担。本案中,并无
证据表明存在经小胡同意的债务转移。
3、即便小许自愿加入债务成为并存债务人,也不免除小朱的还款义务。所以,通常不能以小许的支付能力免除小朱的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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