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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撤诉处理哪些情况不收诉讼费

时间:2026.08.01 标签: 诉讼仲裁 办案流程 阅读:1150人
律师解析:
民事案件里,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按撤诉处理时,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不过不存在完全不收取诉讼费的情况。
行政案件中,要是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且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同样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法律规定减半收费,是因为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和解或撤回起诉,减少了司法资源的进一步消耗,虽未完全免除费用,但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当事人负担。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如果按撤诉处理的案件本身适用简易程序,在减半基础上不再重复减半。
另外,若当事人逾期未交纳诉讼费,法院按撤诉处理,之前已交纳的费用通常不再退还。

案情回顾:

小朱起诉小胡的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朱申请撤诉。小朱认为既然撤诉就不应再收取诉讼费,而小胡觉得应按规定处理。另外,小许起诉某行政机关的行政案件,被告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小许申请撤诉获法院准许,小许对诉讼费交纳也存在疑问。同时,小丽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她逾期未交诉讼费被按撤诉处理,她希望已交费用能退还。

案情分析:

1、在民事案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应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不存在完全不收取诉讼费的情况,所以小朱需按规定减半交纳。
2、行政案件里,被告改变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且法院裁定准许的,同样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小许应按此执行。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按撤诉处理的简易程序案件不再重复减半。若当事人逾期未交纳诉讼费按撤诉处理,之前已交纳的费用通常不再退还,所以小丽已交费用不会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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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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