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举办婚礼借的钱一般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
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举办婚礼是为夫妻共同生活、建立家庭而进行的活动,所借的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要由夫妻共同偿还。
离婚时,双方能协商分担债务。要是协商不成,就由人
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不过,若一方能证明借款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只是用于自己的个人事务,那该债务可能会被认定为
个人债务,由借款一方独自承担。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举办婚礼时,小朱以个人名义向小胡借了一笔钱用于婚礼开销。后来小朱和小丽
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在债务分担问题上产生争议。小朱认为这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人共同偿还;小丽则称这笔钱她并不知情,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是小朱的个人债务。
案情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以及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举办婚礼是为建立家庭,所借钱款用于此应属夫妻共同债务。
2、通常情况下,小朱为举办婚礼所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需共同偿还。离婚时双方可协商分担,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但如果小丽能证明该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仅用于小朱个人事务,此债务可能被认定为小朱个人债务,由小朱独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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