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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方面条件包含在债权转让成立里

时间:2026.07.30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909人
律师解析:
债权转让成立要满足这些条件。
有效债权得存在,这是基本前提。转让的债权得合法有效,像自然债务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通常不能转让。
转让双方要达成合意。债权人受让人得就债权转让达成一致意思,这意思表示得真实、自愿,不能有欺诈胁迫等情况。
债权得有可让与性。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债权性质不能转让的债权,是不能转让的。比如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产生的债权,还有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且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债权,都不可转让。
得通知债务人。债权人转让债权没通知债务人,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通知方式法律没明确规定,书面、口头都行,但得能证明已通知到债务人。
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债权转让行为要符合法律规定,要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转让会被认定无效。只有满足这些条件,债权转让才能依法成立。

案情回顾:

小朱将对小胡的债权转让给小李,小李支付了相应对价。但小胡以小朱转让债权未通知他为由,拒绝向小李履行债务。同时,小胡还提出该债权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产生,不具有可让与性。小李则认为债权转让已达成合意,且债权合法有效,小胡应履行债务。

案情分析:

1、债权转让需有效债权存在,本案中若该债权合法有效,满足此条件。若债权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产生,按照规定不具有可让与性,转让可能不成立。
2、转让双方达成合意,小朱和小李就债权转让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满足此条件。
3、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小朱未通知小胡,该转让对小胡不发生效力。
4、债权转让还需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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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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