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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说说著作人身权包含什么内容

时间:2026.07.30 标签: 知识产权 著作权 阅读:1316人
律师解析:
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因创作作品而享有的,和作者人身紧密相连且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发表权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作者能决定作品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发表权只能用一次,作品一旦发表,发表权就没了。
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可决定是否署名,以及署真名、笔名、别名或者不署名。
修改权是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作者既能自己修改作品,也能授权他人修改。但在一些情况下,修改权的行使会受限,比如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后,作者修改作品要得到原件所有人同意。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这一权利是为了维护作品完整性和作者声誉,他人不能对作品进行实质性修改、增删等破坏作品原有内容、观点和形式的行为。
著作人身权专属于作者,一般不能转让、继承和放弃,受法律严格保护。如果遇到著作人身权被侵犯的情况,作者可收集证据,通过协商、调解或法律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案情回顾:

小朱创作了一部小说。小胡未经小朱同意,擅自将小说发表在网络平台上,且将作者署名改为自己。小朱发现后要求小胡停止侵权,小胡却认为小说已发表,小朱不能再主张权利,还拒绝更改署名。同时,小胡对小说内容进行了修改,导致小说原意被歪曲,小朱与小胡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享有该小说的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小胡未经授权发表小说,侵犯了小朱的发表权,且发表权只能由作者行使一次,小胡的行为属于侵权。
2、小胡将作者署名改为自己,侵犯了小朱的署名权,署名权是作者表明身份的权利,应由作者决定是否署名及署什么名。
3、小胡擅自修改小说内容且歪曲原意,侵犯了小朱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他人不得随意对作品进行实质性修改、增删等破坏作品完整性的行为。著作人身权专属于作者,小胡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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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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