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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诉讼时效怎样才能终止

时间:2026.07.26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1037人
律师解析:
人身损害诉讼时效不存在终止,准确说法是中断和中止。
诉讼时效中断,指在诉讼时效期间里,因法定事由出现,已过的时效期间无效。等中断事由消除,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依据《民法典》,导致人身损害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像受害者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就会使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止,是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让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计算暂时停止。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届满。法定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法定情形,让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保障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被小胡打伤,遭受人身损害。小朱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小胡提出赔偿请求,但之后小朱因突发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无法行使请求权。小朱病愈后,小胡却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向小胡提出赔偿请求,符合《民法典》中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这一法定事由,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2、小朱因突发重大疾病住院,属于不可抗力,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构成诉讼时效中止。待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才届满。所以小胡以诉讼时效已过拒绝赔偿的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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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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