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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如何把小股东踢出去

时间:2026.07.24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阅读:945人
律师解析:
法律规定,大股东不能随意把小股东“踢出去”,不过在特定情况下能通过合法途径达成。
公司章程规定,如果章程明确了股东除名情形,小股东出现符合这些情形的行为,大股东可按章程程序召开股东会表决,将小股东除名。但章程约定要合法,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还能通过股权收购,大股东和小股东协商,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小股东同意,双方签股权转让协议并办手续,小股东就退出公司。小股东不同意,在法定情形下,比如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却不分配利润,小股东可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股权。公司不收购,小股东可向法院起诉
司法解散公司也是一种办法。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重大受损,且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包括大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解散清算,小股东自然退出。
不管用哪种方式,都要严格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操作,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是公司大股东,小胡是小股东。小胡在公司运营中出现了违反公司章程约定的除名情形。小朱依据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进行表决欲将小胡除名,但小胡认为章程约定不合理。同时,小朱也提出以合理价格收购小胡股权,小胡不同意。此外,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小朱作为大股东欲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小胡反对。

案情分析:

1、若公司章程约定的股东除名情形合法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小朱依据章程程序召开股东会表决将小胡除名是合法的。
2、小朱与小胡协商收购股权,若小胡不同意,在符合法定情形如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等时,小胡可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若公司不收购,小胡可向法院诉讼
3、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重大损失且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小朱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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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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