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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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认定有三种情形。一是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二是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三是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这三种情形明确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判定标准。

员工挪用公款量刑需考虑归个人使用目的、时间等因素。若用于非法或营利活动,构成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有三种情形会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挪用6万属数额较大,无严重情节通常在五年以下量刑,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按挪用资金罪处理,最终量刑依具体案情而定。

会计若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15万涉嫌挪用公款罪,用于非法或营利活动等会被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会计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单位资金自用或借贷他人涉嫌挪用资金罪,符合相应情形法定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量刑参考挪用用途、是否退还等情节。

收受礼品礼金5万元是否算受贿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该5万元礼品礼金,则构成受贿;若只是正常人情往来等非基于职务便利和利益交换的收受,则不算受贿。

行贿90万一般符合行贿罪“情节严重”情形。法律规定,行贿数额在百万以上不满五百万属“情节严重”;行贿五十万以上不满百万,有向三人以上行贿等特定情形,也作此认定。犯行贿罪且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行贿人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等还可减轻或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