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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和公款罪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时间:2026.07.20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231人
律师解析:
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在犯罪构成上有明显不同。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不包含国家工作人员。它侵犯的是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主观上是故意的,也就是行为人清楚自己在挪用或借贷单位资金,还这么做。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给他人,有三种情况会构成犯罪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没还;虽未超三个月,但数额较大且用于营利活动;用于非法活动。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像国家机关里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等。它主要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也在一定程度上侵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还故意挪作他用,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使用权。客观方面也是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进行非法活动,或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或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
大家要清楚这两种罪的区别,避免触犯法律红线。如果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人士。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私营企业的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50万元用于炒股,三个月后才归还。小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挪用单位公款30万元用于赌博,一个月后案发。小朱和小胡都认为自己只是暂时借用资金,不构成犯罪。

案情分析:

1、小朱作为私营企业工作人员,主体符合挪用资金罪的要求。其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构成挪用资金罪。
2、小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属于挪用公款罪的特殊主体。他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无论时间长短、数额是否较大,均构成挪用公款罪。因此,两人的行为分别符合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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